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产品的通知

日期:2015-10-29

 
苏住建建〔2015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产品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

    针对《2015政风热线“四位一体”省市联动直播活动走进苏州》节目曝光苏州市农科院将部分土地出租给承租户违法生产混凝土、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即会同相城区主管部门对违法生产混凝土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城区政府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无资质搅拌站混凝土产品流入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产品

    商品混凝土生产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管理认真把关,加强对进场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数量等进行核查,严禁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产品进入工程建设项目。

    二、混凝土企业必须全面加强生产运营管理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试验室管理,确保混凝土产品生产流程规范运作,提供质量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同时必须加强产品合格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和生产调度管理,特别是运输人员和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租用到期后应清除生产厂家标记。严禁出售、出借混凝土合格证书,所出具的混凝土合格证书数量必须和施工现场使用数量一致,严禁合格证书数量大于施工现场使用数量。严禁出售、出借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因生产负荷等原因将业务转由其它企业生产供应。

    三、加强在建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

    各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市区(除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外)由我局会同各区住建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经查属实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该项目停工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发现监理企业未能履职经查属实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对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该企业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如发现混凝土企业出售、出借合格证书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经查属实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上述企业不良行为将录入信用系统并公开发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27日

上一篇: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安全生…

下一篇:关于加强冬季施工管理的通知(苏建集总〔2015〕8号)